【黎智英案】法官裁定煽動罪控方沒有逾時檢控 案件押後明年1.2再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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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3/12/22 11:27

最後更新: 2023/12/22 16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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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,大批警員戒備。(陳靜儀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開審,黎及《蘋果日報》3間公司同被控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等罪,黎一方先就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作法律爭議,指控方超出時限檢控,法庭無權審理。法官今(22日)頒下判詞指,裁定控方已於檢控時限前10天,已向法院提出相關告發時,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的檢控已經「開始進行」,故控方未有超出檢控時限,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就此控罪審理各被告;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日續訊,辯方再就控罪時間爭議後,被告進行答辯後,控方或作開案陳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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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為黎智英(76歲)及《蘋果日報》3間公司,他們同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,及1項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;黎獨自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,及1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。本案為高院案件及不設陪審團,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、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,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,預計聆訊需時80天,今踏入第3天聆訊。

法官今就法律爭議頒下書面判詞,黎一方閱讀判詞後指,由於法庭指控方於2021年12月14日開始作出檢控,故檢控時限為2021年6月14日至12月14日 ,希望法庭澄清控方是否能就2021年6月14日前的事件檢控。法官指,法庭已就法律爭議作出裁決,未明辯方要求澄清之處,要求辯方於12月27日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,控方則需於12月29日作回應,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日續訊。黎一方就控罪爭議後,被告將先進行答辯,控方屆時或作開案陳詞。

黎智英律師團隊,(左)資深大律師彭耀鴻、(右)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 Corlett。(陳靜儀攝)

黎智英律師團隊,(右)大律師關文渭。(陳靜儀攝)

法官於書面判詞指,辯方爭議本案的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超出檢控時限,指控罪發生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,檢控時限應於控罪發生首日起計,即使在控罪最後一天起計,被告黎智英亦於2021年12月28日才被帶上法庭,由於控方須於6個月內作出檢控,故控罪超出檢控時限4天,法庭並無權審理此罪。
 
法官指出,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龍裁判法院書,稱有意加控「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」,法院於翌日即12月14日收到信件及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書等。黎智英則在同年12月28日被帶到法庭提訊,黎一方沒有反對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申請,裁判官最終批准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。

至2022年2月10日,《蘋果日報》3間公司代表及其法律代表在庭上應訊,裁判官批准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,各被告於2022年5月17日交付高等法院審訊。

法官續指,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59條(c),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,受《裁判官條例》規管。《裁判官條例》第8及72條中指出,可公訴罪行可透過被告出庭或被告出庭前的程序啟動。

法官認為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1條(1)及(2)中,即使當中使用「begun(開始)」及「institute(提出)」字眼,但意思並沒有不一樣,裁定控方向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出相關告發時,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的檢控已經「開始進行」,故本案檢控發生於裁判法院於2021年12月14日收到同意檢控書之時。

法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,串謀罪屬持續犯罪,上訴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,在犯罪行為結束前,檢控時限並不會開始起計。

就本案而言,控方指控被告作出多項煽動行為,法官裁定本案串謀煽動罪為串謀控罪,屬持續罪行,因此其時限須由指稱串謀的最終日期後才開始計算,故本案需由2021年6月24日起計,檢控期間半年內作檢控的話,限期即為12月24日。法官裁定本案檢控時間為2021年12月14日,即期限前10天已作出檢控,因此裁定控方未有超出檢控時限,有關檢控並未喪失時效,法庭亦具有司法管轄權就此項控罪審理各被告。

黎一方早前質疑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其檢控時限,認為控方須於案發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,就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而言,黎於2021年12月28日才被帶上法庭,即已超出檢控時限4天,故法庭無權審理。控方回應指,控罪涉及逾160篇文章及歷時2年,屬持續犯罪,故檢控時限需於停止發布刊物當日起計。周指控方已於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,故此控方已於限期內提出檢控。

接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,大批警員戒備。(陳靜儀攝)

接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,大批警員戒備。(陳靜儀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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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